新疆路锥 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
内容参考英国标准BS 873 -1985 第8 部分, ’ 交通锥和交通柱技术要求” 和欧洲标准草prEN 13422 -1998 " 便携式道路交通标志锥和标志柱” , 部分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与有关的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。
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( 公路) 标准化技术**会( SAC / TC 223 ) 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、 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 苏文英、 奚必仁、 王蕊。J T/T 595 - 2004
5 . 1 . 2 交通锥表面应平整光洁、 颜色均匀一致, 无明显的划痕、 变形及其他缺陷。
5 . 1 . 3 A类交通锥有安全提示作用的白色反光部分, 在正常使用中不会与交通锥剥离脱开。
5 . 2 形状及质f
5 . 2 . 1 交通锥的顶部外径为60 mm士15 mm , 其上表面可有一直径为40 mm士 5mm、 边缘光滑的圆孔。
5 . 2 . 2 交通锥的锥体边界与其垂直轴成 10012 . 500
5 . 2 . 3 交通锥的底座为边数不小于4而不大于8的正多边形或圆形。
5 . 2 . 4 当底座外边缘的厚度大于1 5 m m时, 底座外边缘的内切圆直径为交通锥高度的0 . 7 5 。当底座外边缘的厚度小于或等于1 5 m m时, 底座外边缘的内切圆直径为交通锥高度的0 . 9 0
5 . 2 . 5 交通锥的设计应确保在叠放时不会损坏其反光面。两个交通锥当一个叠放在另一个上时, 其总体高度不超过单个交通锥高度的1 . 2 倍。
5 . 2 . 6 交通锥顶部下端可设计有手持的结构 , 该部分不反光, 并且高度不超过交通锥总高的0 . 1 或从顶部测量不超过 6 0} o
5 . 2 . 7交通锥表面反光部分的**小宽度为8 c m, 反光部分顶部距交通锥顶部l o c mo
5 . 2 . 8交通锥内部允许放置填充物, 以增加自重。但填充物不能是可能对车辆行人造成二次伤害的物。
5 . 2 . 9 交通锥的未注公差不超过本标准规定尺寸和质量的5 %0
5 . 2 . 1 0交通锥质量分级应符合表1 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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